11.2 通风与空气调节


11.2.1 在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内,局部排风系统宜按设备或操作岗位分别设置。
11.2.2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通风和空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内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11.2.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设计机械通风系统。
11.2.4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并宜采用湿法除尘方式。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法除尘。除尘装置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且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3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1%的坡度。
    4 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11.2.5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有门、窗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2.6 各抗爆间室之间及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2.7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暗设。
11.2.8 危险性建(构)筑物中,送、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查孔,并应架空敷设;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应具有防(导)静电性能;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风管涂漆颜色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应易于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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